法院首次借助公安網絡系統審案 5封電郵當證據
發布時間:2009-05-14 點擊次數:
但在他與公司往來的5封郵件,經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核實,卻顯示他在履約中有違規行為。近日,上海靜安法院對張華要求獲取年度分紅獎金5萬元及25%經濟補償金訴請,判決不予支持。這是上海法院在案件審理中,首次借助公安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核實郵件而判決的案件。
2006年3月1日,30歲的張華應聘進入上海丹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(化名、以下簡稱:丹威公司)工作,任公司駐北京辦事處訪問部經理一職,月薪含稅1萬元及手機補貼月400元,每年13個月工資等。
2007年10月24日,張華以“個人原因”為由,辭去該辦事處訪問部經理職務離開了公司。因張華對他2007年度獎金分紅與公司存在分歧,遂于2008年9月,訴至法院。
法庭上丹威公司還申請證人曉娟(化名)出庭作證,證明張華在任職期間,有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。法院請求市公安局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進行核實。
2009年3月5日,市局監察處出具“關于郵件檢查情況的回復”,認定從該公司電腦上提取的5封相關郵件進行技術分析,確認在2007年7月9日11時35分至15時45分之間,張華與公司有用電子郵箱互為通信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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